【簡要案情】
2016年9月,消費者蔣先生在紹興某汽車銷售公司定購一輛某品牌2016款Q5進取型,支付定金10000元,后汽車公司以缺貨為理由,要求消費者加價購買價格較高的2017款,消費者不同意,要求雙倍退還定金或等價購換另一款車型,遭到汽車公司拒絕,消費者遂向上虞區(qū)12315中心投訴,要求幫助解決。
【處理結果】
接到消費者投訴后,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立即介入,了解基本情況后,初步認定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汽車公司未履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工作人員隨即對汽車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汽車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或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同時,針對汽車公司提供的訂購格式合同中,相關條款存在履約期限不明確、價格不明確和公司違約責任未標明等涉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要求其限期整改。
最終,汽車公司表示接受該局意見,愿意和消費者協(xié)商和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汽車公司為消費者在新車購買價格中減除10000元,另送消費者汽車保養(yǎng)10次(相當于雙倍返還定金)。
【新時代消費網(wǎng)評析】 本案中,消費者因購買汽車與汽車公司訂立定購協(xié)議,并交付定金。事后,汽車公司以缺貨為由,沒有按規(guī)定向消費者提供約定款式汽車,汽車公司沒有履行約定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