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黃慧 記者薛慶元)藥能治病,但是吃錯藥又可能致病。近日,市民繆先生向江蘇省江陰市消保委云亭分會投訴稱,他拿著藥方去某藥店抓藥,結果藥店給他抓錯了藥,他去藥店要求退貨退款卻遭到了拒絕。 接到投訴后,江陰市消保委云亭分會工作人員立即前往該藥店,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原來,繆先生是用自己開具的藥方去該店抓藥,但是藥店并未履行藥方的查驗義務,就私自為其抓藥,還抓錯了藥。 了解經過后,云亭分會工作人員向該藥店工作人員普及處方須經執(zhí)業(yè)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不可隨意抓藥。經過云亭分會工作人員的說服,最終商家意識到了錯誤,同意退還消費者相應費用。 藥品一直都是國家的重點監(jiān)管對象,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GSP)第一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處方經執(zhí)業(yè)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y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可以調配;調配處方后經過核對方可銷售。(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本案中藥店人員并未對其藥方進行審核就私自抓藥,違反了該條例,藥店應退還消費者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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