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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關于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的各種報道、評論,在朋友圈里刷屏,引發(fā)了大家對于疫苗質量安全的關注與擔憂。
7月15日,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公告稱,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長生)在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過程中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藥品GMP)行為,長春長生相關的《藥品GMP證書》已被監(jiān)管部門收回。長生生物狂犬病疫苗生產記錄造假風波尚未平息,7月19日一波又起,或者說是沉渣泛起——長生生物發(fā)布公告稱,他們收到了吉林省食藥監(jiān)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因是長生生物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產的一批百白破疫苗“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guī)定,被處以罰款總計344.29萬元。
狂犬病疫苗、百白破疫苗連續(xù)出現質量安全方面的問題,難怪《人民日報》都嚴厲發(fā)聲“連狂犬病疫苗也敢造假,既膽大包天,又傷天害理。”而大眾關心的除了這家企業(yè)的疫苗去向之外,還有整個疫苗產品的質量安全,因為疫苗質量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支藥、兩條命”是許多藥企奉為圭臬的質量理念,也是得到行業(yè)認可的質量安全觀念。一方面,對于藥品行業(yè)來說,如果產品質量安全出現問題,會給企業(yè)帶來滅頂之災,因此“一支藥”的質量關系到企業(yè)的“生命”;另一方面,藥品的質量安全直接與消費者(患者)的生命安全掛鉤,可以說是“人命關天”的大事。“一支藥、兩條命”絕非空話,而是實實在在的責任。
盡管藥品的質量關系到企業(yè)、消費者的生命,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許多企業(yè)為了謀求巨大的利益和追求巨額的利潤,卻枉顧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比如此次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無論是事件的“主角”長春長生,還是執(zhí)掌長春長生的“疫苗之王”們,早已是劣跡斑斑,而類似的疫苗事件也是屢見不鮮了,2010年山西疫苗事件、2013年乙肝疫苗致死事件、2016年山東疫苗事件等問題疫苗事件,至今還未從我們的記憶中消失。
習總書記曾強調指出,要切實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jiān)管,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jiān)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堅持產管并重,嚴把從農田到餐桌、從實驗室到醫(yī)院的每一道防線。“四個最嚴”也是黨中央、國務院對食藥安全的最高要求,以此來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而從2004年江蘇宿遷假疫苗案到如今的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來看,藥品的質量安全還應當以更大力度來執(zhí)行和落實“四個最嚴”的要求,確保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
“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jiān)管”——從目前我國藥品的標準體系和監(jiān)管體系來看,應該都是按照這樣的要求來執(zhí)行和構建的。藥品的標準體系是自身獨立的體系,也是國際通行的GMP的最高標準,藥品的準入和安全監(jiān)管都有著嚴格的要求與制度,但是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也在提醒著我們,高標準和好制度只有真正“落地”了才有“療效”,否則不僅無法“藥到病除”反而可能會適得其反造成“一命嗚呼”。“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jiān)管”如何能夠“對癥下藥”,還需要全社會和相關部門好好“會診”一下才行。
“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是對不守規(guī)矩者的懲罰,然而“違法成本偏低”一直被看成是我國質量安全事件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對長春長生百白破疫苗300余萬的罰款就讓許多網友笑稱“九牛一毛”,但是“三倍處罰”已經是當前法律框架內的“從重處罰”了,再次折射出“處罰不夠嚴厲”的無奈。在日本,造假、制造偽劣產品的企業(yè)代價非常高,比如一旦發(fā)現造假偽劣產品,企業(yè)負責人將被罰得幾乎傾家蕩產,而且不準再進入這個行業(yè)。如果我們能讓那些敢冒天下之大不韙造假和生產劣質產品的企業(yè),和當年三鹿一樣的下場,或許就能少一些違法分子,多一份安心。 |